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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市人才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人才基金,是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要求而设立的、用于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发和引进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人才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在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 第二章 市人才基金来源 第四条 市人才基金主要来源: (一)市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资金中的一部分;(二)国家财政和市财政专项拨款; (三)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募; (四)市人才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市人才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五条 按照“三支队伍”一起抓、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从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市人才基金按一定的分配比例,用于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建设。 第六条 市人才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全市高层次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计划); (二)资助进入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计划)的我市高层次人才; (三)资助培养、引进重点技术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学科以及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四)资助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等; (五)资助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六)资助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我市(或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七)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各类杰出人才; (八)资助市级“三支队伍”人才库建设; (九)其他需要资助的人才培养、开发和引进项目。 第七条 市人才基金以匹配资助人才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方式使用。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全部经费的50%。市人才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发布申请下一年度市人才基金资助指南。需要资助的单位按照要求,于每年12月初,向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请。 第九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按照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对上报的资助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下一年度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计划建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每年12月底,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公布下一年度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的渠道划拨给项目管理单位,并将审核、划拨结果及时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需要资助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两周,向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经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助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划拨资助经费。 第五章 市人才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才基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制度,遵循公正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资助的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总责。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市人才基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应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市人才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才基金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市人才基金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0〕16号)和《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5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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