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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有效合理地运用资金,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技术、人才储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于“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学基金主要资助我市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科学基金要体现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支持和鼓励国际间的合作研究,特别是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我市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资助项目的确定,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科学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优秀科技人才在已有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以培育高新技术项目苗子和锻炼高水平研究队伍为目的。 第六条、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战略,围绕中近期规划和计划目标,增加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创新性研究; (二)针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三)优秀的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性研究,培育可进行后续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苗子。 第七条、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 (一)具有超前性和较大科学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 (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的探索性研究; (三)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国外工作的再现性研究。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组织专家制定《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凡坐落在本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包括中央驻津科研单位和外地在津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科技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尚不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经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申请。 短期回国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与本市科研人员联合,共同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一)在读的研究生; (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三)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指除海外留学人员以外的其他在本单位无正式编制者)。 第十一条、市科委每年集中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 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 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第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拟申报项目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和项目清单及录制的软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限定的数量,统一报送至市科委。有条件的单位可从网上报送。 第十三条、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立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的选题须符合当年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南》;重点基金项目的选题须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符合重点应用基础研究的要求; (二)科学基金项目必须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三)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计划进度合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研究时间有保障,所在单位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五)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 (六)申请者承担和参与承担市科委的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项。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基金项目; (七)已得到资助的项目(或类似项目),没有新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不得申请; (八)研究项目完成后能提供应用成果和论文。 第十四条、设立科学基金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具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我市高等院校有关学科的著名学者或学科带头人; (二)我市有关研究院所的技术负责人; (三)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有关大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四)少数外地有关的知名学者。 第十五条、科学基金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南》; (二)对国内外科技发展最新动态提供咨询; (三)对需要复核的部分项目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分为初审、专家评审和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三个阶段。 (一)初审:市科委对所受理的科学基金项目,按本办法的要求,逐项进行筛选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责任心强的同行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必要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及现场答辩等方式;必要时可请专家委员会对部分项目的评审结果进行复议。 (三)审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委进行核定并提出资助项目及其经费草案,经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实施。 第十七条、参加项目评审的人员,对评审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项目《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立项与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合作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科委签订《项目合同》或《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合同》或《认定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九条、市科委依据《项目合同》或《认定书》,将项目经费划拨给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条、市科委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的,市科委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撤销资助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每年的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停拨或取消该项目,市科委在三年内不受理相关人员的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已签订《项目合同》或《认定书》的项目,一般不允许变更研究内容及其它有关约定(包括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调整、变更有关约定(包括研究方案的重大修改)和终止项目研究计划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须由联合承担项目的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请市科委审批。 经市科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有关约定。 无故拖期或不认真履行约定者,三年内不得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故确需调整或更换的(含离岗半年以上),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研究人员签名同意的意见,经(第一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市科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已签订《项目合同》或《认定书》的项目要按计划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科委同意后,方可延期。 计划项目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一年。项目延期者在该项目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条件,其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做好相关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和提交必要的报表。 第二十六条、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须报请市科委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鉴定验收三种方式。项目完成单位可根据项目种类、成果情况进行选择。 采取鉴定方式验收的,应按照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拟申请验收的科学基金项目,须在项目验收前半个月,由(第一)完成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采用鉴定方式验收的,《项目验收申请表》可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代替。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二份); (三)《项目完成情况表》(一式二份); (四)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论著; (五)《项目研究报告》; (六)有关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推广应用证明; (八)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须按A4纸的大小统一规格。 第二十八条、《项目研究报告》应包括方案论证、主要特征、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性能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应用前景及存在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后,项目完成单位须携带《项目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科委办理结题手续和成果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其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成果报告等),须加上“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标注。 其应用技术已转让的,市科委依据《项目合同》或《认定书》的约定应享受部分分成。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对已完成的科学基金项目,要进行跟踪调查,对有重大应用前景的项目,将给予连续资助;对已具备中试或进一步开发条件的项目,将向市级或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推荐。 第三十二条、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后,其完成单位在两年内(每年11月15日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提交《天津市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跟踪报表》,将其成果的应用转化情况、项目主持人员业务水平提高情况等提供给市科委。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21世纪——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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